基本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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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 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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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2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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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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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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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力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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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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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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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》第七条第二款。
2.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综〔2012〕34号印发)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三十六条。
3.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发布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、2018年第31号修改)第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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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对象
(可多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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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 单位
£ 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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启动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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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 依职权
£ 依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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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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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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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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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办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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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方式(可多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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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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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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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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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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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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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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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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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辖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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溪南街道、凤美街道、京冈街道、渔湖街道、砲台镇、登岗镇、地都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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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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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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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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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量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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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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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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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/gdsw/nsfw/nsfw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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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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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办理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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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办理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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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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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点击展示《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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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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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介服务及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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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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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,由税务局负责征收。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,由海关负责征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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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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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常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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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,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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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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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查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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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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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途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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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366/http://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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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度结果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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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www.etax-gd.gov.cn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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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名称及样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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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公示渠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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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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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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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责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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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
1.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,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、对象和标准的;
2.基金征收、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,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处分;
3.法律、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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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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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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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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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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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受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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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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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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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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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受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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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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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和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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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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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救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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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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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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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和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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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西三横路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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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管辖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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榕城区人民法院(仅供参考。具体案件中,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,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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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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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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